非法采矿289866吨!判刑!2024-10-08 20:06:46
2021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,被告人温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雇请挖掘机到吉安县某村“茅排”山场非法采挖碳质页岩矿石(俗称“煤矸石”),并雇请汽车运至吉安县某砖厂销售获利。经鉴定,温某某非法采挖矿产总量1801.8吨,破坏矿产资源价值81081元人民币。
2021年8月下旬至9月底,温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再次在吉安县某村“茅排”山场非法采挖煤矸石,并雇请汽车运至吉安县某砖厂销售获利。经鉴定,温某某非法采挖矿产总量1096.86吨,破坏矿产资源价值32905.8元人民币。
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并出售获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自首,且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,当庭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,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,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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